4 生态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系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文划定的且规定有相应的范围、级别的区域。野生生物主要指《国家保护植物名录》中的植物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及其栖息地。
4.1. 2 对生态环境提出保护方案主要指植物防护或工程防护方案,如尽量减少对原有地表植被的破坏,减少工程的开挖面与覆盖面,设置绿化带,将路面径流引出或筑砌挡墙、排水沟、改路堤为桥等。
环境补偿是指利用公路绿化补偿对植被的破坏,增没动物通道减少阻隔,将取土坑辟为水塘等。
4.2 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4.2.1 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不小于100m是根据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预测环境空气、交通噪声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多在距路中心100m之内而确定的。
4.2.3 绿化栽植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藤木、花卉及草皮等。所提出的“有条件时”,主要是指对植物生长的气候、水文、土质等适宜的填方路基的土质边坡。挖方的土质边坡因坡度太陡,植物缺乏立地条件,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植被覆盖率可低于上述指标。
4.2.5 湿地是指水源丰富并为水生生物、两栖类生物及鸟类等重要的生息环境。在生态环境中湿地是重要的保护目标之一,世界上发达国家对湿地的保护非常重视。施工废料及路面径流中的有害物质若排入湿地将会污染其环境,所以应采取措施将其排放于湿地之外,避免造成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改变。
4.2.6 当公路通过陆生、水生野生生物栖息地或栖息水域时,应对采用的工程方案与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论证,在设计时应根据动物的活动特性及其环境特征,设计兽道。
4.3 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
4.3.1 水资源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地面水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体的使用功能是指如生活饮用水、渔业养殖水、农田灌溉水等。同一水域兼有几种功能时,应按最高功能确定其类别。
4.3.2 公路投入营运后,由于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可能会滴漏油类物质,轮胎与路面摩擦会产生橡胶微粒,车辆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质,运输货物中飞扬的微粒物质等,均可能在路面上形成不同程度的积聚,而这些物质会随降水而形成路面径流。由于生活饮用水和水产养殖水的水质要求高,因而带有污染物质的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人这类水域。
4.3.3 绿化林带主要是指路基和水体之间所栽植的乔木、灌木、草本等植物不同层次的密植林带。这类林带有阻隔车辆废气中的颗粒物质直接进入水体的功能。
其他隔离措施是指修筑防渗漏排水沟(边沟)等。
4.3.6 应采取措施隔离地表污水主要指路面径流若渗人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保护区时,应对设置的排水构造物进行防渗处理。
4.3.7.4 废方弃置应做出设计是指对弃方堆放的地理位置、堆放形状以及堆方表面的处置,如绿化覆盖、梯形码砌等作出设计。有条件时可将废方堆放在路基侧,使之形成人造挖方路段,并在其上进行绿化栽植,进而产生减低交通噪声污染等环境效益。
4.4 水土保持
4.4.1 植物防护是在土质填方路基边坡和挖方边坡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植树、植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与土质条件,并注意花草、灌木、乔木的合理搭配
4.4.4 堆弃方时应注意减少破坏或掩埋地表植被,并应设置排水构造物等。有条件时,可利用弃土造田。弃土场应进行绿化方案设计,以便及早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4.4.5 平原地区当采用宽挖浅取方案取土时,应注意保留表土以利复垦。
5 环境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环境是指人们正常生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也包括人类食用生物的生长环境,如水产养殖水体等,其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工作。
5.1. 4.1 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的最小距离是指距敏感点第一排建筑物的距离。对于居民住宅,一般将路侧30m内5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作声环境敏感点对待,从经济角度考虑路线避让;若居民户数较少,可考虑拆迁或采取其它环保措施。
根据对现有公路交通噪声实测和拟建公路交通噪声预测结果,公路中心线距城乡居民区大于100m,距学校、医院、疗养院大于200m时,昼间公路交通噪声级能符合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为LAeq=70dB,LAeq=60dB)要求,但夜间可能超标(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为LAeq=55dB,LAeq=50dB)。夜间安静是人们休息睡眠的基本条件,所以确定公路路线时应尽可能的远离声环境敏感点。
5.1.4.2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96)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地区是指经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5.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面水环境I~III类水质标准划分如 下: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