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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燕子 发表于 2008-4-15 20:44

请大家多关注关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list][*]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的劳动者来讲,甚或是说对我们全社会都有一大帮助,为了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同学们,特别是我们的大三的同学,很有必要去学习学习...[/list]

hongyish 发表于 2008-4-26 19:28

关于劳动合同法
此法刚出台的时候,我只是看了一下,没有什么印象。最近接触公司几个关于劳资争议的案子,才知道自己对此法的一无所知!
对于其中比较深的几处感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处第(三)项很值得使用,具了解,珠三角区域很多企业都没有为职工买保险,使用此条离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买工作以来的社会保险,准确说可以追溯到1994年的保险。
       关于不定时的工作制,此方面的规定,是劳动者请求加班工资的软肋。不定时,企业可以认为就是劳动者的无偿加班,此时劳动者很难取证!

wl1011 发表于 2008-4-27 18:33

呵呵,这个要好好看看对以后会很有帮助

judith3093 发表于 2008-9-27 17:20

想晓得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hhlp999 发表于 2008-12-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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